为适应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社会团体的中介组织作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闽委办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1、市级、县(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包括境外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2、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正(副)会长、分支机构正(副)主任。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于6月30日之前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于7月10日前把辞职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逾期视为自动辞职处理。
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以下原则:
1、需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全市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的(非一般性的社会团体),且该社团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
2、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作用和性质由民政部门确定),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它社会兼职,且所需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要与本职业务相关的。
3、对于确需领导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社会团体,其兼任的领导干部控制在1—2名,且兼职的领导干部只能兼任一个社团的领导职务。
4、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手续。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填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伍份,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民政部门确认,组织部门审批。
2、副处及正处级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将于7月下旬对清理情况进行通报,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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